达州市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2-06-12    访问:

为加强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做到“安全行车、保障有力”,严格控制车辆费用,厉行节约,保证全局正常工作需要,结合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全局车辆实行分散管理,由车辆使用单位自行管理。局机关因工作需要,可直接调配直属单位车辆使用,各单位不得推诿。

第二条 局机关、直属单位办公室负责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统一管理车辆技术档案;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好行车记录,保持车容整洁,行车前做好安全检查,行车中做到遵章守纪、礼貌行车。

第三条 局机关、直属单位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车辆的管理和审查。车辆管理人员应切实负起责任,搞好车辆出车登记;随时抽查车辆的行驶状况和行驶记录;负责对驾驶人员出车和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提出派车意见和车辆维护审查意见。

第四条 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车,违者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条 车辆专职驾驶员实行单位内轮岗制度,原则上2年轮岗一次。驾驶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身体健康、C照及以上的资质,且实际驾龄不少于10年。凡年龄超过55岁,或实际驾龄低于5年,或身体素质差、体弱多病的,均不能录用为专职驾驶员。原为单位驾驶员的,安排离开驾驶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第六条 车辆经本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安排调整驾驶人员,交接双方驾驶员在车辆交接时,交车人应保证原车附件、随车工具齐全,按照车辆历史记录簿要求的内容移交清楚,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驾驶员未经本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同意不得将车交换使用或交借给他人驾驶。节假日驾驶员应将车辆入库,不得私自将车开回家或私自外借,特殊情况需要用车必须经本单位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同意。

第七条 车辆保险由车辆所属单位办公室统一办理,费用由该单位负责。私自保险不予报帐。

第二章 车辆“派车单”制度

第八条 车辆使用,严格实行“派车单”制度。派车本着先急后缓、先领导后其他的原则。派车按以下顺序执行:

1.处理紧急公务、执行特殊任务用车;

2.领导公务用车;

3.本单位或直系亲属发生意外(如急重病等)用车;

4.财务大额存取款用车;

5.购置大批量办公用品或生活用品用车;

6.经领导批准的会议用车和其它特殊情况用车。

第九条 领导用车优先保证。科室(部)因公务需要用车先报告本单位办公室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区外的公务用车及外事用车应提前1-2天到本单位办公室联系,驾驶人员凭“派车单”出车。

第十条 用车必须按“派车单”上批准的用途、线路和时间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需改变用途、线路和延长时间的应提前报告。否则,按私自出车处理。

第十一条 驾驶人员出车前,应做好各种准备工作,按时将车开到指定的地点,不得误时误事。

第十二条 在市区外,凡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需用车的,可先报告用车,后补办“派车单”。

第十三条 各种车辆必须妥善保管,防止日晒、雨淋、夜露损坏。遇长假驾驶员不得私自驾车外出,必须将车辆入库(值班用车除外)。较长时间不使用的车辆应按要求封存。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车辆使用费和车辆维修费、燃油费、过路费开支。车辆“派车单”作为审核报销燃油费、过路费、行车补助费的依据和附件。

第三章 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车辆检修保养制度。局机关、直属单位办公室定期安排车辆检修,保证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驾驶员要按规定在行车后对车辆进行技术检查和保养。

第十六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点由局机关办公室考察后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原则上定两个维修点。

第十七条 车辆达到大修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按规定进行维修;车辆达到最高使用年限不能使用的,依照相关规定申请报废。

第十八条 车辆需要维修,由车辆驾驶员人员提出申请,填制车辆维修报批单》,经办公室车管人员审定、签署意见,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审签后到定点维修点维修。维修预算在1000元以下的,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修;维修预算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各单位办公室车管人员到定点维修厂核定修理费用和办理维修手续,监督修理。车辆维修所换下的旧或烂配件必须拿回。驾驶人员必须在修车单、收费单上签字。维修费由维修厂家持《车辆维修报批单》和发票到各单位按程序审批后,实行转帐支付。车辆维修费用,由各单位办公室进行登记。凡未经各单位办公室审核签字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章 车辆油耗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加油统一使用“公务用车管理卡”。市区内加油实行统一定点、统一购买,特殊情况(出差等)经报告可自行选择加油。无特殊原因,不予报销油票。凡车辆加油,凭到财务科领取的“公务用车管理卡”刷卡消费。加油时,驾驶员要主动出示“公务用车管理卡”,定点供应商核对卡号、车牌号后方可提供加油。使用“公务用车管理卡”在POS机上刷卡付费时,应索取POS机交易回执和发票。各单位财务部门凭POS机交易回执和发票作报帐依据。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油耗。各单位办公室负责根据车辆的油耗标准和行驶里程计算耗油数量,并严格控制。现有车辆的油耗控制标准为:


车 型

排 量

油耗(升/100KM)

丰田越野

四 缸

19

六 缸

21

三菱越野

四 缸

19

六 缸

21

猎豹越野

二 驱

18

四 驱

19

庆铃越野

四 缸

19

雪佛来越野

四 缸

19

奥迪小轿车

2.0

17

桑塔纳小轿车

2.0

16

别克小轿车

2.0

16

本田小轿车

2.0

16

尼桑小轿车

2.0

16

本田商务车

2.0

18

依维柯小客车

/

18

金杯小客车

/

17

长安面包车

/

11


注:车辆行使里程超8万公里的,油耗标准每100公里上浮1升。今后新购车辆,参照相同车型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每月按定量标准、行驶里程考核单车耗油。月末公里数由车管人员抄录报各单位办公室,作为出车补助审核参考。局机关、直属单位办公室在每月上旬公布上月车辆行驶里程及耗油情况。无正当理由油耗超控制标准的,由驾驶人员自行负责支付。

第五章 驾驶补贴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以“派车单”为依据,坚持“派车单”与车辆里程表记数相结合,每行驶1公里按0.10元的标准补助(其中包括出差补助和定额补助)。驾驶人员补助保底300元/月。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劳动保护用品,依据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管发〔1991〕8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发给驾驶人员劳保费200元,专门用于购买劳保用品。

第六章 考核奖惩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每年由局统一实行年终考核,末位淘汰。对安全、管理、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表现予以测评,最后1—2名淘汰。今后驾驶员的录用实行公开招聘,现场考核录取。

第二十五条 凡工作积极负责、行车安全、爱护车辆、节约油料的驾驶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全年行车安全无事故的,车辆保险责任安全奖发给个人,每人300元。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不服从调度、服务态度差、不爱护车辆、未经批准私自出车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调离驾驶员岗位、辞退,直至开除。

第二十七条 凡私自用公车或不按规定用公车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所有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支付,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辞退。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驾驶员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加班,原则上实行补休,如不能补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加班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2007年1月执行的《达州市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办法》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