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国土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2-06-14    访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市财政局关于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规定,结合达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省、市财政预算安排,市国土资源局参与管理,用于全市国土资源事业发展和特定的国土资源行政工作任务等专项支出项目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专项支出项目包括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避让搬迁安置工程、土地开发整理、安置房建设、红层找水打井工程、地质环境保护及防治、矿产资源勘查与保护和为完成某些特定工作任务等专项支出项目。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坚持“预算管理、分项安排、权责明确、专款专用、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专项资金统一归口局财务科管理。凡向国家、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市财政局申报专项支出项目预算或在资金管理方面需要与有关部门协调的,通过财务科报送或协调;凡向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专项支出项目预算或资金管理文件的,由财务科具体承办。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局财务科负责市国土资源局专项资金的预算支出管理。中央、省财政专项支出预算按国家规定执行。市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采用规定标准项目文本格式,即项目库报表、项目申报书进行管理。



第七条 局各科室、直属单位作为编制局年度部门预算的基础单位,每年11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市本级专项支出预算安排建议(含项目库报表、项目申报书)。各直属单位应提前将专项支出预算安排建议报送局机关业务归口管理的科室,有关科室须对业务归口管理的专项支出预算安排建议出具“审核意见”。与此同时,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总提出的工作经费补助申请,一并报送局财务科。

第八条 局财务科根据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负责汇总审核,综合平衡,拟文提出市局本级专项支出预算安排建议。经局办公会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紧急情况下,经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定后即可报出。

第九条 局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需要追加或追减的专项支出项目预算,由财务科配合有关科室、直属单位和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条 专项支出项目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等,需调整支出预算的,局有关科室须对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或实物工作量调整等提出审核意见,拟文会签按程序办理(财务科配合)。

第十一条 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专项支出预算,如矿产资源补偿费补助预算支出等,由局有关科室依据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商财务科提出预算安排意见并拟文,经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定后与财政局联合下达。



第三章 项目库设立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专项资金预算支出实行项目管理,设立不同类型和层次的项目库。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系统,由各科室牵头负责,财务科配合。



第十三条 局项目库设立分为三个层次:备选项目库、初审项目库和预算项目库,项目实行流动管理。

(一)备选项目库。各科室对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及直属单位和其他单位上报的项目,以及本身的项目,按行政事业性专项支出项目、建设性专项支出项目分类归集后设立备选项目库。

(二)初审项目库。各科室对备选项目库的专项支出项目进行内部审核,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及支出项目是否属于国家、省、市财政支持的范围;项目申报文本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申报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内容是否重漏等。内审合格后按第十九条规定组织项目预算专家评审。通过内审和评审的项目列入初审项目库。

(三)预算项目库。各科室提出的初审项目经局办公会审定后进入预算项目库。预算项目库里的项目为达到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规范的项目。

第十四条 列入项目库的项目按项目时间分为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

(一) 上年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预算批复确认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二) 上年结转备选项目是指上年度预算未安排,供本年度选择安排的项目。

(三) 当年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供选择安排的项目。

第十五条 各科室应在组织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及直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申报专项支出项目的基础上,设立项目库,确保市国土资源局项目库里有可上报的预算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市国土资源局专项支出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扶持方向、范围;

(二) 属于国土资源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 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必须报送项目申报文本。属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申报文本包括项目库报表、项目申报书及必要的附件资料;属于中央、省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申报文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申报市财政预算安排50万元以上(按财政规定额度)的专项支出项目,以及申报中央、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所有建设性专项支出项目需同时报送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专项支出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按照项目专家评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对拟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有关科室应组织规划设计论证等评审,财务科参与。



第二十条 局办公会审查专项支出项目,各有关科室应根据全市国土资源事业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按照轻重缓急进行项目排序,并提出业务审核意见;财务科应根据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各分项支出额,准确核定项目预算支出总额,并提出预算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专项支出项目经局办公会审定后,属申报立项和预算的,由有关科室会同财务科拟文后按程序办理;属于申报部门预算的,由财务科按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局财务科负责市国土资源局专项支出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支出项目预算批复下达后,需就项目内容、资金使用等作补充要求的,由局有关科室会同财务科拟文提出要求。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办理。由局财务科负责,根据批复的预算,协调市财政局将资金按项目预算、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工程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 通过市国土资源局拨付的项目资金,由局有关科室负责,或直属单位协助提出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度审核意见,经财务科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定,再具体办理拨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局有关科室、直属单位与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或项目实施等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涉及资金使用的,应报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到财务科备案。

第二十七条 局财务科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组织专项支出项目的结(决)算审计。

第二十八条 专项支出项目资金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经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的资金结余可按规定使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局财务科、纪检监察室负责项目预算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科室负责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局直属单位及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有关业务股(室)和财务股(室)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市局直属单位及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监督档案,负责向局有关科室和财务科报送项目实施情况、预算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对项目进行总结并按规定组织项目初验,申请正式验收和项目决算的审查上报等。

第三十一条 局有关科室会同财务科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项目,也可委托局有关直属单位及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组织实施。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专业人员。在项目验收时,项目实施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或工程)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验收委员会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应终止验收。

第三十二条 市局审定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有关科室拟文会同财务科按程序办理批复;审定不合格的项目,市局下达整改意见责成实施单位整改,由有关科室拟文会同财务科办理。有关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项目整改的监督管理。整改结束后,按照规定就整改内容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结果实行备案制度。属于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竣工验收的中央、省财政专项支出项目,由市局有关科室会同财务科按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委托验收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支出项目,由有关科室、直属单位或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由局财务科和有关业务科为主,直属单位及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配合,协助国家、省、市级审计、财政等部门对中央、省、市级财政专项支出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专项支出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工作由局财务科会同有关业务科室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国家、省、市另有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财务科负责解释,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