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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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完善财务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土资源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促进国土资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和直属各单位。

第三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依法管理,民主理财;预算约束,统筹安排;收支有序,操作规范;厉行节约,精打细算;量入为出,保证重点。

第四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经费,保障工作正常运转与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并适时汇报;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机关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加强土地出让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权价款及使用费等财政非税收入征管,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入库;

(六)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国家、省、市投资专项资金,以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实行财政预算(年初计划)、依法建账、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直属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项目资金由局机关统一管理。

第六局机关和直属各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行政性收费、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并及时、足额按规定缴入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局机关和直属各单位的财务工作,分别在局和直属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票据,任何科(室)、部门不得购买正式票据和使用非正式票据进行收费。办证大厅票据应明确专人领取、保管和使用,使用完毕凭票据存根进行换领。财务人员每季度对使用票据情况进行清理,核实票款,与财政对账后上缴。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九按照本级财政管理程序,局预算(计划)管理分为三个层次:

(一)局机关和财政拨款的直属单位,直接向市财政局报领经费;

(二)项目经费预算,统一由局机关向市财政局报领经费,并按规定的批复预算和有关要求拨付;

(三)自收自支单位按照年初计划合理掌握开支,局机关适度调控。

第十预算编制程序

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各单位按照财政规定预算文本格式,提出下一年度收支预算建议数或专项预算,经逐级审核报市财政局核定。预算批复后,再告知各科(室)或统筹安排直属单位使用。

第十一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由机关收入预算和直属单位收入预算(计划)组成。收入预算根据国土资源工作和事业发展目标计划,参照近几年收入完成情况,并考虑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收入增减因素和市财政局当年预算要求编制。

(二)支出预算。由机关支出预算和直属单位支出预算(计划)组成。支出预算根据国土资源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的实际需要编制。

(三)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各单位项目预算建议,应附较详细的预算编制说明书。

第十二预算核定

机关和财政拨款的直属单位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其他直属单位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定。

第十四预算调整

专项预算在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经业务科(室)会同财务科按照财政规定报分管领导审查并报局长审签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预算执行

按“预算批复在先,使用经费在后”的程序执行。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各业务科(室)和直属单位组织落实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的过程,应同时考虑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或项目资金的额度控制,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年末,机关承担国家、省、市投资专项经费的业务科(室)应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或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直属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决算报表,经局财务科审核、汇总,报局领导审查通过后,报送省财政厅或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章收支管理

第十六本办法所指收入,是指市国土资源局及其直属单位为完成工作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依法获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行政单位收入和事业单位收入。

行政单位收入,包括拨入经费、基建拨款、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基建拨款。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指支出,是指市国土资源局及其直属单位为完成工作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行政单位支出和事业单位支出。

行政单位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拨出经费、基建支出。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拨出经费、拨出专款、专项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基建支出、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

第十八局机关及直属各单位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支出审批程序。

机关各业务科(室)及直属单位要根据市财政批复下达的项目预算,提出项目支出预算草案,送局财务科审核,提交局长审签或局办公会研究决定,作为财务部门拨款支付依据。

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各项支出应在核定的经费预算内统一掌握,原则上不能超预算支出。用于职工福利待遇方面的支出,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用于专项工作的支出,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

第十九结余经费要按规定管理。局机关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度使用;直属单位结余,除专项结余外,应按规定进行结余分配;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按规定经局有关业务科(室)会同财务科审查报局领导审定后,并由市财政局批准,方可使用。

第四章经费支出审批和报销、借款程序

第二十局机关经费支出报销,原则上实行“一支笔”审批;借款实行资金限额审批。

单笔支出报销金额500元(含)以上的,由局长审批;单笔支出报销金额500元以下的,由局长授权审核报账。

支出借款金额3000元(含)以上的,由局长审批;支出借款金额3000元以下的,由局财务科负责人审核。

第二十一机关各科(室)办理经费支出报销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作人员办理涉及会议、接待、汽车维修、物品购置、差旅、印刷宣传等支出事项或一次性开支在3000元以上的支出,须先行办理事前申报,并附上预算开支详细说明表。事前申报实行一事(次)申报,严禁多次或累计申报。

(二)工作人员填写统一格式的报账凭证,并附上有效票据或签字名单或相关批准文件,送本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会计人员审核报账凭证及相关附件后签字,送财务科负责人审签后报局长审批。

(四)出纳人员对上述单据批件核对无误后,收集到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审核盖章,然后办理支付现金及转账手续。

第二十二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物品购置(车辆、电脑等),以及一般办公用品(含电脑耗材)支出的报销,由局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结相关手续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差旅支出的报销。局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检查验收、汇报工作等,须按规定提供局领导签批的有关通知安排;若外出参加调研考察学习,须在《出差申报请示单》上注明,并提请局长签批同意,方可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招待费(会议费)的报销。业务招待费(会议费)报账时,工作人员须连同结算清单、发票和《预算确认表》一并送交审查,再按以上审批程序报签。报账发票原则上为同一地方发票,最多不超过两个地方(出差除外)。所有接待开支的结算清单需提供给审签程序的负责人阅查。每次接待(会议)安排,办公室凭各科(室)填报审批的《申报表》统一安排签单后,交财务科核对并办理结账。

第二十五车辆维修费、燃油费、驾驶员补助的报销。车辆维修费、燃油费、驾驶员补助、过路费、停车及洗车费,由局办公室按规定审批登记,经局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按程序办理报销手续。燃油费实行“公务用车管理卡”加油,按规定程序报账后,财务科转账到每人“公务用车管理卡”号上;维修费实行统一定点维修、统一转账结算。

第二十六机关各科(室)履行公务中涉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报销,国家、省、市有开支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机关各科(室)办理公款借支事项,按以下原则和程序进行:

(一)借款原则:

1.公款借支一借一清,前账不清,不得再借,不得私用。

2.借现金还现金,符合经费支出报销规定的还款时可冲抵。

3.一次性借款金额超过一万元的,须提前一天告知财务科。

4.机关职工调离、离退休,借用人员、聘用人员解聘等人员变化,人事科应会同有关科(室)查验有无局财务科出具的借款清算等手续证明。

(二)借款程序:

工作人员填写《借款单》,经本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再按审批权限送有关负责人审批后,交出纳人员核对无误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八机关各科(室)办理上述预算申报确认、借款或报账等财务审核时间为:每周一、二、三、四下午,特殊情况不受时间限制。

第五章资产、预收(付)及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九资产,主要包括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具体管理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机关和直属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局及直属单位办公室负责资产统一登记、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统一建账、核算;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使用部门负责资产的具体管理。根据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职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办公室负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资产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一加强现金、银行存款管理,严格遵守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保障其安全。各单位的银行账户,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财务科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查通过后,报经市财政局或市人民银行批准,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并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机关和直属单位,要加强对预收(付)款项的管理,及时进行清理和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三加强合同统一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合同或协议,须先经分管领导同意,承办各科(室)及直属单位送局财务科审核并报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定。若需市财政局审核的合同或协议,经局主要领导审签后,再送市财政局核定,方可签定。必要时,还必须经指定律师或法律顾问审查后才予以签定。工程合同中,凡涉及工程量变更或设计变更等变化的,须签定补充合同,审批程序同原合同。

第三十四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局财务科要认真把好各项目建设合同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准确掌握各项工程建设进度,严格按进度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第六章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财务会计报告有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三十六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及其分配、专项经费使用、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三十七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经济和社会效益、开支水平、人员增减、资产使用等。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七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局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应接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财务科和内部审计的监督。

第三十九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内部监督机制。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原则,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对支出事项和凭证进行合理性、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支出和凭证,及时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纠正或补办手续,规范票据的使用、严格报销审批手续。对有争议的会计事项,财会人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或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后按规定办理。

第四十局财务科根据职责权限和工作安排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财务规章制度,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财务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局财务科或内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必须严格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对违法违纪问题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局财务监督由局财务科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负责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的编制(计划)、执行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重大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四)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收缴执行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五)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督促。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二条 严格财务审计。每年由局纪委牵头,局内审机构对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向局党委汇报审计结果和处理意见,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局党委意见切实整改。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会计档案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严防丢失泄密。财会档案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四十四直属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总要求,制定或修订本单位财务制度或办法,并报局财务科备案。

第四十五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本办法由局财务科负责解释,从2010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