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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分成比例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2-12-05    访问:

达州市财政局达州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达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分成比例的通知》的通知达市财投〔2011〕40号达县、通川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现将《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分成比例的通知》(川财投〔2010〕4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川财投〔2010〕415号二○一一年三月一日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分成比例的通知川财投〔2010〕415号各市(州)及扩权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扩权县(市)支行: 为落实省级地质勘查单位参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矿业权出让价款留成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我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专项收入地方各级政府的分成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一般地区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省60%(含灾后重建期间中央留成我省20%部分)、市8%、县(市、区)32%,调整为省63%(含灾后重建期间中央留成我省20%部分)、市7.4%、县(市、区)29.6%:扩权县(市)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省60%(含灾后重建期间中央留成我省20%部分)、扩权县(市)40%,调整为省63%(含灾后重建期间中央留成我省20%部分)、扩权县(市)'37%。一般地区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分成比例不变,分成比例仍为省50%、市(州)10%、县(市、区)40%;扩权县(市)为省50%、扩权县(市)50%。 二、民族地区和享受民族待遇的县分成比饲不变,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仍为省36%(含灾后重建期间中央留成我省20%部分)、市(州)16%、县(市、区)48%;享受民族待遇的扩权县为省36%(含灾后重建期间中央留成我省20%部分)、扩权县(市)64%。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分成比例仍为省20%、市(州)20%、县(市、区)60%:享受民族待遇的扩权县为省20%、扩权县(市)80%。 三、经批准以折股方式缴纳矿业权价款的困难矿山企业,必须缴纳6%的评估价款,全额作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国库,其余部分以折股方式缴纳。四、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现行分成比例和管一理方式不变。 五、2011年7月1日以后,中央分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按中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以前凡与此文件相抵触的,一律以此文件为准。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