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市府办〔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达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40号)精神,设立达州市国土资源局(简称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强化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增加系统干部管理和财务内审职能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文件,对县(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分局领导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实行双重管理,以市国土资源局管理为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责任。编制全市国土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拟订国土资源在经济运行、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调控政策和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监督检查市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土地、矿产资源规划、计划和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环境保护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实施国土资源管理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制定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实施意见。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直接查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指导并按法定权限审核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其他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土地综合整治、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办报省国土资源厅、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审核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七)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矿产确权,负责各类土地、矿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八)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地籍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重大土地专项调查,指导全市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九)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土地市场,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管理矿产资源统计,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组织参与矿产资源储量调查,承担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负责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二)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拟订、实施全市突发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监督检查全市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的实施情况;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审核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依法保护地质环境;组织上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及其开发利用;协助开展地热、矿泉水的鉴定和年度审理工作;负责大巴山国家地质公园建设、管理及地质公园内地质遗迹保护。 (十三)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省、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负责编制实施本市土地和矿产资源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五)负责管理县(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科级干部以及国土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县(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分局领导班子和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行业政风作风建设和财务内审工作。对系统招投标(比选)活动实施监督。 (十六)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达州市国土资源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管理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机关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工作;承担机关效能建设、绩效考核和督察督办等工作;负责机关服务保障、安全卫生、精神文明、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局党委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二)法规监察科(信访科)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政策、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改革政策,协调局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本系统、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依法监督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遵守和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土地价格评估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土地、矿产供后开发利用核查监管工作;拟订全市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等有关工作。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协调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指导检查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信访工作。 (三)规划耕保科 编制实施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资源调查评价、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地质环境、矿山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实施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涉及国土资源领域问题的研究,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研究并拟订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方面的政策规定与管理办法,承担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 (四)建设用地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的法规和有关政策,拟订全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临时用地和先行用地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承办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批后实施的监督、备案和集体土地占用审批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地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工作。 (五)土地利用科 承担城乡国有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工作;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储备计划、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实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标准;指导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承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管理工作,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与监管;承担市属事业单位和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市本级办理的城乡居民居住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和改变土地用途等使用条件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地籍管理科 拟订和贯彻、实施地籍地政管理办法及措施;负责土地调查、统计、地籍信息的建设和管理实施工作;指导全市地籍地政管理工作;承担市本级办理的城乡居民居住用地以外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负责重大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七)矿产资源管理科 参与编制矿产资源等专项规划;负责全市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对勘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组织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对本级矿产储量开展评审和认定;承担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与信息发布;负责部、厅矿业权登记资料的初审、转报工作;承担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审批(含申请、变更、转让、注销、延续)工作;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情况;依法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年度检查;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负责全市矿产品运销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市场的监管。 (八)地质环境科 参与编制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年度地质灾害防御预案,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审核;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巡查、调查、监测工作,负责群测群防机制建设,负责地质灾害重大项目治理和搬迁避让项目的申报、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整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的有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查备案,负责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备案;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地质公园)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建设、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与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与评价工作;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取和监管工作。 (九)财务科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承担国家和省、市财政安排有关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机关财务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承担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各县(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分局、局直属单位财务工作。 (十)行政审批科 承办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市政府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的政策咨询、对外服务工作;承担国土资源审批事项的受理、资料初审及登记、转办、审批督办、审批事项及资料的发放、登记;负责城乡居民居住用地的土地出让(集体土地征用)、转让的审批工作;牵头并与地籍地政中心共同办理城乡居民居住用地的登记(含他项权利登记)工作;负责完成市国土资源局和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纪检监察室 检查和监督系统工作人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遵守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有关情况;负责抓好党纪政纪教育和党务公开工作;按照权限调查和处理党员、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承办报请由局党委和市纪委审批的案件,办理处理和处分手续;受理权限范围内党员、公务员及工作人员申诉以及对党员和党组织、公务员及工作人员的控告、检举,接待处理关于违纪问题的来访来信;承办上级纪委、监察机关和局党委交办的工作任务;承担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财务内部审计和效能监察工作;协助抓好政务公开工作。 (十二)人事科教科 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各县(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分局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及其领导干部(含相同级别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培训、流动调配、档案管理等工作;承担人才培训规划编制,组织实施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工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和基层国土资源所队伍建设;承担国土资源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编制国土资源科技与对外合作规划,推广科技新成果、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承担有关软科学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党委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3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副科级领导干部6名。 纪委书记和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4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达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达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