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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20181001212 提交时间:2014-02-04
联系人 李*
来信内容 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工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补偿。土地使用权受法徫保护的。开江县国土局石小勇副局长越权违规在旧城改造项目中无视土地争议在赔偿未到位情况下强制收回土地使用权.副局石小勇官商勾结,截留我向国土局递交声明,不向县政府,县法制局,县信访局汇报中提出,用开江府函2010年301号文件精神和土地管理法笫五十八条规定,收回我的土地使用证,而2010年301号文件,是国土个別人向县政府打假报告,说我赔付到位,县政府领导在不知情情况下的批复,我反映及时没注销,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扡使用权人应当给予补偿。
回复信息 李敏同志:你于2014年2月17日在网上举报的开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开国资收[2014]1号文件》是错误的,并请求及时纠正的情况收悉。你本可以向我局提出复议申请,但你已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提出了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款“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予以受理”的规定,我局就此暂无法受理。 但对你举报的该局副局长石小勇违纪违法行为,我局将及时认真调查,并及时依法处理。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监察科 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