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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20201001270 提交时间:2020-04-07
联系人 冯*刚
来信内容 1、听说城镇房屋拆迁安置按房屋实有面积补偿,而农村则按户主名下户口人数安置,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区别? 2、若有一农村房屋,产权为户主所有,拆迁安置房或货币是按户主名下户口人数计算的。请问安置房的产权或货币主权归房屋户主还是归户口名下有农村户口的所有人员?因为户主名下子女有农村户口的,也有非农村户口的,安置房的主权归属问题牵涉到家庭成员利益分配,户主名下的非农村户口子女提出是拆迁户主的房屋,其名下户口只是作为计算安置房面积或货币多少的方式,没改变补偿户主房屋的本质。希望相关领导给出确切的答案。谢谢!
回复信息 冯德刚先生: 您好!欢迎您来信咨询。现将您所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镇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差异问题 城镇房屋拆迁是因城市建设需要,由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的行为。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农村房屋拆迁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进行补偿的行为。目前,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2018年10月印发的。被拆迁户安置房是按照40平方米/人还房。 二、关于安置房和补偿款归属问题 按照《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市府发〔2018〕22号)规定,被征地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员应当符合四项条件之一,其中一项是被拆迁户具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在征地拆迁区域内,且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拆迁补偿协议由征地拆迁机构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持有者签订,相应安置房由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持有者所有,如实行货币安置,补偿费用也发放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持有者。至于家庭成员对受益对象和范围存在异议,属民事纠纷,可到法院起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持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