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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20181001491 提交时间:2015-10-06
联系人 民***民
来信内容 本人是宣汉县七里乡民主村村民,在我村有一个“种植玉米”项目。当初开发商与当地社长私下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在村民手上,合同上面没有具体流转面积,没有乡政府公章和宣汉县国土资源局的公章。并且承包价格低廉和目前社会价值不符,损害广大村民的利益,引起全体村民不满。要求修改合同条款,履行合同法公平公正精神。项目开工后迟迟得不到解决!望市国土局能阻止违法行为保护耕地和村民的切身利益!
回复信息 宣汉县七里乡民主村村民: 你在我局门户网站上的留言收悉,你所反映的有关宣汉县七里乡民主村集体土地流转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1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和第51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的规定,此事项不属于我局管理范畴,建议你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部门反映。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