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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20181001104 提交时间:2015-09-18
联系人 黄*
来信内容 请求大竹县国土局执法必公 被举报人:徐世清,大竹县文星镇桥头村村支书,中共党员,桥头村四组。依据达州市国土局《关于举报“徐世清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及建房”等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向举报人回复的函》,确认了一个基层党员干部违法事实,影响极坏: 1、1997年9月,徐世清在已有房屋2间的情况下,报县政府批准新建房屋二层,于2005年非法转让宅基地建房给文星中心校。原旧房复耕,但徐世清欺上瞒下,旧房至今未拆。 2、2005年10月,徐世清购买桥头村1组集体土地58.24平方米,现已建至6层主体竣工,总建筑面积1255.35平方米,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53.53平方米, 3、2009年1月,徐世清购买桥头村三组雷贤明、李大牟、郑东轩3户的承包土地1.0565亩,非法买卖农用地。 4、2009年下半年,徐世清购买桥头村三组郑三祥的房屋(宅基地),违法占地198.22平方米,违建7层房屋。 举报请求: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请求大竹县国土局公正执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农用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 2、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刑法第228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请求大竹县国土局依法移送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回复信息 黄山、龚平同志: 你们在我局门户网站上的留言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责成大竹县国土资源局对你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核实情况告知如下: 1. 1997年9月,徐世清在已有房屋2间的情况下,报县政府批准新建房屋二层,于2005年非法转让宅基地建房给文星中心校。原旧房复耕,但徐世清欺上瞒下,旧房至今未拆的问题。 经查,徐世清在文星镇桥头村4组原有房屋2间,用地面积96.69平方米,证号为:竹文集建﹝1992)字第1501033号。1997年9月5日,徐世清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房屋占地120平方米,原旧房复耕交社。1998年在文星镇中心小学操场旁边新建建房屋占地120平方米(二层)。2005年因文星镇中心小学扩建校区,需拆迁徐世清的新建房屋。由文星镇政府牵头,文星镇中心小学与徐世清达成货币安置协议,补偿价款为78000元。徐世清于2005年1月19日、4月22日两次共领补偿款78000元。该房屋已拆除,现已建好3楼1底的学生住宿楼。但徐世清的老房屋至今未拆,房屋破烂。故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 我局已责成大竹县国土资源局督促大竹县文星镇中心小学扩建校区拆迁补偿徐世清的房屋用地依法完善用地手续。责令徐世清自行拆除原房复耕交社。逾期不自行拆除原房复耕交社,大竹局将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徐世清承担。 2. 信访人反映:2005年10月,徐世清购买桥头村1组集体土地58.24平方米,现已建至6层主体竣工,总建筑面积1255.35平方米,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53.53平方米的问题。 经查,徐世清与高中芬等13人2004年购买了文星中心供销社房屋(其土地为国有土地)。 2005年10月30日,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文星中心供销社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给高中芬等13人的批复》(竹府土函〔2005〕102号)同意将文星中心供销社位于文星镇街道的国有土地1436.3平方米(土地证号为大竹县国用〔2004〕字第00881号)中的1145.09平方米转让给高中芬等13人使用(其中:徐世清独自购买一间房屋占地面积89.35平方米、徐世清和高中芬共同购买了4间房屋占地面积170.33平方米)。2005年6月8日徐世清缴纳土地出让金8002元。2005年10月27日,徐世清购买位于文星中心供销社房屋旁边,桥头村1组集体土地58.24平方米(折0.087亩),签订了征地协议书,购买土地补偿费每亩按3.6万元计算,青苗费按全年每亩800元计算,土地补偿费及青苗费共计3201.6元(其中:已补偿被占地农户2731.8元,补偿桥头村1组组上469.8元)。2007年徐世清与邻居徐明共同动工改建购买供销社的房屋,购买桥头村1组的集体土地并建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属徐世清个人修建),现已建至6层主体竣工。大竹局对徐世清和徐明修建的房屋进行了现场勘测,占地面积共210.45平方米,(其中:国有土地156.9平方米、集体土地53.5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55.35平方米。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53.53平方米。故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 徐世清与高中芬等13人购买文星中心供销社房屋占地,已经县政府批准。徐世清擅自购买桥头村1组的集体土地,已构成买卖土地的违法行为。大竹局依法按程序已立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3. 信访人反映:2009年1月,徐世清购买桥头村3组雷贤明、李大牟、郑东轩3户的承包土地1.0565平方米,非法买卖农用地的问题。 经查,2009年1月8日,徐世清与郑光志共同购买了文星镇桥头村3组村民雷贤明、李大牟、郑东轩3户的承包土地1.0565亩(其中雷贤明0.469亩、李大牟0.3545亩、郑东轩0.233亩),签订了《土地有偿转让合同》,但合同是徐世清一人签订的,土地转让金额按每亩160908元计算,共计17万元。2010年12月16日徐世清与文星镇桥头村3组签订了《土地征用协议》,征用面积1.0565亩,文星镇桥头村3组收取了土地征地费6000元。徐世清与郑光志购买雷贤明、李大牟、郑东轩3户的承包土地1.0565亩。此地块一直未建房。 徐世清与郑光志共同购买了文星镇桥头村3组村民雷贤明、李大牟、郑东轩3户的承包土地1.0565亩,至今没有修建房屋。责成徐世清与郑光志退还土地给文星镇桥头村3组。2013年8月11日,徐世清与文星镇桥头村3组村民雷贤明、李大牟、郑东轩3户及组上签订了《退还土地协议》,现在桥头村3组村民雷贤明、李大牟、郑东轩将收回土地已栽种。 4. 信访人反映:2009年下半年,徐世清购买桥头村3组郑三祥的房屋(宅基地),违法占地198.22平方米,违建7层房屋的问题。 2009年下半年徐世清与郑光志,共同出资6万(各3万)购买了文星镇桥头村3组村民郑三祥的房屋(土地证号为竹集建〔1992〕字第1504046号),用地面积129.68平方米,各自分摊64.84平方米,至今没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2012年3月徐世清、郑光志动工改建该房屋,现已建成7层主体房屋。经大竹局对其联合修建房屋进行现场勘测,总占地面积198.22平方米(2人各占89.1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20.74平方米(2人各占建筑面积610.37平方米)。故反映的违法用地问题基本属实。 徐世清与郑光志购买文星镇桥头村3组村民郑三祥的房屋,未办任何手续改建房屋,已构成未经批准违法占地的违法行为。文星镇人民政府已将此宗违法占地纳入“两违整治”范围,2014年2月14日,已按竹府办〔2012〕132号文件的要求依法作出了处理,收取了徐世清房屋配套费16375元,变价款22270元,共计38645元,大竹局将责令当事人依法完善用地手续。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