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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20191001800 提交时间:2019-06-09
联系人 文*河
来信内容 最近在大竹县石子镇四合乡有很多违法抽沙行为,导致河边农田耕地垮塌,并且未得到政府相关许可的前提下非法盗取国家矿产资源,行为极其恶劣,并且抽沙老板与乡政府,水务局相关人员沆瀣一气,如上面有检查上面就会给他们通风报信。沙场就会马上关闭,待检查结束马上又恢复生产,导致大部分农田受损,国家资源流失。望政府加以整顿。
回复信息 网友你好: 你所提出的大竹县石子镇四合乡有很多违法抽沙行为 问题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调查情况于后。 调查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赵小明,男,汉族,52岁,住大竹县四合镇白鹤林村7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670817611X。 (二)调查情况 经查,大竹县四合镇东河流域河段地势平缓、泥沙淤积。2018年7月12日,大竹县水务局与赵小明签订了《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合同书》,并收取了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价款1.2万元,颁发了行政许可《四川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川采证字(2018)第140602号),同意至2019年7月11日止开采东河吉星支流四合镇新寨村十组东河主河道50米处至新寨村十组上河坝河段内3000方河砂。经我局现场勘踏,河道外及陆地上未发现非法采沙、农田耕地垮塌及受损现象。 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40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权限,根据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的需要,制定河道采砂(含取土、采石)规划,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和可采量,并向社会公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缴纳砂石资源费。”《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5第41号)的规定。河道采砂、取土行政管理事项不属自然资源部门行政管理职责,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联系人:周 峰  联系电话:18123208527)  大竹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