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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 20191001314 提交时间:2019-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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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胥*英 |
来信内容 | 达州市高家坝川鼓厂2007年企业破产后,清算组就给川鼓厂179户享受房改房的职工办理产权,市国资当吋收了职工买断工龄的4000元钱作为预交的购房款,职工交齐了购房所需要的证件丶证明丶房屋面积丶每户的购房金额是多少清算组都登明造册了,不知什么源职工现还没拿到房屋的产权,高家坝现在面临栅改,国资委给职工住户的答复就是住周转房,生成期内一直居住,死后腾退周转房。就是不允许办理房屋的产权,这不符合房改房的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破产企业若干问题规定》等规定的第81条规定,同是达州市破产企业的纺织厂和丝绸厂职工的房改房都办理了产权,为什么不一视同仁,而要区别对待,川鼓厂的职工要求清算组续续为川鼓厂的职工完成办理产权。如果国资委在拒不办理产权,川鼓厂的职工就上法院起诉。 |
回复信息 | 网民朋友: 您好!来信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您提及的房屋性质属于周转房还是房改房,我局无法判定,请咨询市国资委。如果为房改房,应当先按栋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大证),再按户为业主办理转移登记。 感谢您的来信,如您仍有相关问题需要反映咨询,可致电0818-2374327详询。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