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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20191001717 提交时间:2019-04-20
联系人 曹*义
来信内容 请问一下,2012年渠县农村土地占用标准多少钱一亩,我们那里8千每亩合理吗
回复信息 曹德义同志: 你好! 来信收悉。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2012年征地拆迁政策应执行《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47号)。 联系人:潘洪彦 电话:2383350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