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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20181001784 提交时间:2015-12-08
联系人 孙*
来信内容 你好,咨询一下达州市新出台的征地补偿办法中,关于临时用地青苗费补偿按2040元/年,还是按大春年产值的80%加上小春年产值60%(2040*80%+2040*60%=2856元/年)进行补偿
回复信息 管理员回复: 孙毅: 你好! 来信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及《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第47-1号令)的有关规定,临时用地因其不可确定使用期限的特殊性,青苗补偿原则是损失一季赔一季,则损失大春按年产值的80%计算,损失小春按年产值的60%计算;若提前约定使用期限为一年,则青苗补偿费可按现行年产值标准2040元/年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