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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 20181001198 提交时间:2016-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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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谢*坪 |
来信内容 | 您好,请问新农村建房用地办理《土地证》的问题可以咨询你们吗?在乡镇相关机构办理《土地证》时为什么办理证件的相关工作人员要求拆除旧房并且要村委出示拆除旧房的证明才能办理呢!麻烦您解答下 |
回复信息 | 管理员回复: 谢易坪同志: 你好! 你于2016年6月3日来信收悉,根据你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农村村民因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宅基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的相关规定,你在拥有并迁入新农村房屋后,就应该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房屋交出宅基地。因此你在申请办理新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时,工作人员要求你提交旧房已拆除的证明是正确的。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