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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20181001367 提交时间:2016-09-21
联系人 叶*
来信内容 你好,我有南外一套住房,土地是划拨土地,现在我想把土地变为出让,请问贵局关于划拨土地转为出让,收费是怎么收取的
回复信息 管理员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若在城区范围内的住宅用地需按土地级段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南外(含河市)二级住宅最低收益为36.5元/M2 、三级23元/M2、四级14.9元/M2、五级9.5元/M2。若其他乡镇及城区商服用地需提交有资质的土地评估公司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作为缴纳参考依据并收取土地出让金。 达川区政务中心行政审批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