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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20181001475 提交时间:2015-09-16
联系人 张*纯
来信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回复,谢谢您! 我户口一直在莲花湖村二组,从未迁出,一人一户。2011年4月,我因无房屋居住、父亲房屋垮塌严重,向莲花湖管委会提出修建房屋申请,莲花湖管委会盖章同意修建。2011年5月,经全家人签字、通川区莲花湖司法所盖章见证我父亲将其合法房屋分予我32.46㎡。2011年12月,父亲合法房屋鉴定为D级危房。2013年,我本人在父亲垮塌猪圈上修建了50㎡的新房屋,修建中及修建后通川区住建局、通川区国土局、莲花湖管委会等部门多次到现场查看,未作出拆除的处罚决定。 若以上情况属实,请问我是否适合“《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二条 城镇规划区内住房安置按以下方式实施: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由实施征地拆迁的人民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证,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每人40平方米(含公用面积,下同)计算,2人以下的(含2人)户按2人计算,超过2人的被拆迁户按被拆迁人家庭实有人口计算;”政策要求。 盼复。谢谢您!
回复信息 管理员回复: 一、被反映人基本情况 被反映单位:达州市通川区征地拆迁办公室。 二、初核情况 1、项目情况 张学纯反映的被拆迁项目是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建设项目达州嘉祥外国语学校建设,该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26日代表市政府向我区下达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计划,执行政策为《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市府令47-1号),要求我区于2014年11月底前完成项目内的所有征拆工作。经过前期征拆工作人员的千辛万苦的工作,目前我区已完成了项目征地和红线内的房屋的协议签订工作(包括张学纯在内)。 2、张学纯本人及其违规房屋情况 2013年底,张学纯与其妹妹一起,在父亲张文植垮塌的猪圈上违建了占地50平米的两层单砖钢架房,无水、无气,根本不具备居住条件。因达州嘉祥外国语学校的建设,红线范围内的拆迁就牵涉到张学纯与妹妹一起违建的房屋,针对我办按政策与其签订的房屋协议其妹妹无异议。 三、政策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市府令第47-1号)的规定,张学纯提出要求按人均低于2人按2人计算,安置80平方米房屋的要求不符合政策。根据《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作为被征地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员,而张学纯有两条不具备。首先,文件规定必须是持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的权利人所属户籍在册人员,而张学纯及其妹妹修建的房屋,是将其父亲房屋的猪圈改建,未办理任何行政审批手续,房屋用途性质发生改变,相关部门未给予行政处罚,属不合法行为。其次,文件规定必须是在被拆迁住房内居住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其他住房的家庭人员,而张学纯及其妹妹并未在该房屋内居住,并且该房屋也根本不具备能够生活的条件。因此,不能将张学纯的违法房屋等同于其他被拆迁户合法产权房屋一并对待。根据《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拆迁住房的补偿安置,按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的规定,多户一宅人口合并计算的原则实施。因张学纯的户籍在被拆迁的集体经济组织内,且其违规修建的房屋系其父亲的合法的房屋改建而来,因此应将合并在父亲的合法房屋产权一起,按照人均基本住房还房面积40平米进行了拆迁安置补偿。 四、关于房屋强制拆除的问题 经调查,该问题不属实。房屋拆除工作按区政府要求,由莲花湖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不存在采取强制手段拆除情况。 五、处理及建议 1、房屋拆除倒地由莲花湖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由莲花湖协调处理。 2、此件作信访了结。 达州市通川区征地拆迁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