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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 20181001814 提交时间:2016-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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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杨* |
来信内容 | 国土局相关负责人: 你好!本人是江南世家业主,特别咨询一下开发商代为业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否存在将业主《购买房屋合同》原件收回的情况?谢谢! 前不久,开发商通知业主领取了房产证复印件(因按揭);尔后,要求交回《购买房屋合同》原件,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果不存在收回原件的情况,也就是该情况不实,表明开发商误称国土局如此要求,岂不是误导业主别有用心,同时误称国土局所为,对贵局也产生不好的社会影响。烦请回复情况是否属实,如若不实建议贵局规范开发商行为,让广大业主也安心对待此事为感! |
回复信息 | 管理员回复: 江南世家业主: 你好!首先感谢你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及支持!你所反映的关于开发商代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否将业主《购买房屋合同》原件收回的情况,现予以回复: 一、业主购买商品房,应当保留《购买房屋合同》原件。 二、开发商和业主签订的《购买房屋合同》,开发商处应当有存档,用于代办《国有土地使用证》即现在的《不动产权证书》。如果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合同》用完,可以向我局提供开发公司盖鲜章的《购买房屋合同》复印件。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达川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