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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20181001399 提交时间:2015-05-18
联系人 尹*士
来信内容 我想咨询下斌郎乡石沟村好几年前就说要拆迁,为什么还没有动静?而且为什么不能再原址拆房建房
回复信息 管理员回复: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分局 关于原房改建能否予以批准的回复 尹女士: 我国土分局收到经开区管委会转来的信件后,高度重视,为此责成专人负责调查落实,现就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原房拆除能否在原址重建的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符合乡、村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一条: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住宅建设方案或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集的样式、村委会书面意见、原有宅基地证明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符合乡、村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二条 :在乡、村规划区外村民原址建住宅的,经村委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原地原址不能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到乡、村规划区内的村民聚居点选址建设,并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下列区域不得选址进行农房建设: 一是有关行业部门明确鉴定的受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威胁的地段; 二是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重大建设工程的征收征用土地范围内的; 三是公路、铁路、河道、输电线路其他工程管线、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存等法律法规禁止其他建设的用地保护、防护范围。 (三)《四川达州经济开发区关于乡村集镇和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十一条规定:石沟村达渝高速以西区域为禁建区;以东区域为宜建区,只要符合建设用地规划和建房条件,无论改建或是新建,都予以审批。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拟建房选址符合上述规定,且符合建房条件,则同意你原址改建。但如果你选址在《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的区域内,无论你是哪种性质的建房,则均不予以批准建房。 二、关于存在政府要拆迁的问题 经我局调查,关于斌郎乡石沟村几年前就要拆迁一事纯属谣言,至今为止,无任何事实依据来源。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分局 2015年6月18日 联系科室:地籍地政科 联系人:刘春艳 联系电话:18682881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