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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 20181001134 提交时间:2015-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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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陆*某 |
来信内容 | 您好! 我们是达州开江县长田乡1村4组的, 2011年修建的新农村,现如今的绿化地不用来绿化了, 被村上大队把绿化地分卖给我们这些住户用来私用,当时修建的时候土地被占用的国家都补贴了的。我们没有土地的也多交了钱。 我们有8个住户是隔壁村的,村上大队把绿化地卖给他们本村和我们这8个住户的价格都不一样。绿化地卖给本村的是一万多一亩,而我们隔壁村的要两万多一亩。望各位领导做主! |
回复信息 | 管理员回复: 关于长田乡新村聚居点周边绿化地土地补偿费不一致的回复 长田乡1村4社陆某某反映的新村聚居点周边绿化地土地补偿费不一致情况,经我局派员现场调查核实,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陆某某反映的问题所属聚居点,也是开江县长田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建新的1#农民集中安置点。按照中共开江县委、2012年第4期《会议纪要》决定:新村聚居点农民新居建设责任单位为县委农办和相关乡镇党委、政府,采取统规统建方式,以村支两委为主体,县住建局、县国土局配合指导。 该点(长田乡长田村青龙嘴聚集点)于2012年3月平整场地,同年底竣工。座落于长田乡长田村原11社,共计安置24户,其中11社(本社)拆旧户15户, 10社(异社)拆旧户9户,实测占地面积为20.5864亩(其中耕地15.1548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4.6419亩,其他0.7897亩),县财政已按补助文件规定对耕地按14500元/亩、其他土地按7250元/亩进行了兑现。 根据村委会关于此事的说明,我们调查了解到村社当时做此决定是由群众代表大会讨论作出的,其内容为:依据2003年合并村社政策规定,合并村社行政管理由合并后的村社统一管理,但土地、财务和债务由合并前原有村社享有。结合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标准和本社情况,确定建新户向集体缴纳补偿款标准:1、15.1548亩范围,11社(本社)建新户按每亩30000元向集体缴纳土地补偿费,10社(异社)建新户按每亩40000元向集体缴纳土地补偿费。扣除县财政对土地的补偿款兑现部分,11社(本社)和10社(异社)建新户实际按15500元/亩和25500元/亩向集体缴纳的土地补偿款;2、4.642亩范围(即微田园建设范围):11社(本社)建新户按14500元/亩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土地承包费; 10社(异社)建新户按24500元/亩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土地承包费。其所收取的土地承包费由村社自行分配至被占地农户。 因此,绿化地价格收取不一致问题,是通过社员大会讨论作出的决定。 开江县国土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