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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 20181001863 提交时间:2016-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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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李*士 |
来信内容 | 各位领导好!想咨询个问题,家居住于达县斌郎乡石沟村村民,因国家征地修路时在进行山地爆破时,严重影响到家里居住,拆迁部门了解此情况后,到家进行协议赔偿,到时只有年迈的父亲在家进行商讨此事,当时拆迁部门给出了几个阶级标准,期初标准就按照3300元/平方,我看了达州市人民政府令颁发的第47-1号文件是按照的4500,不知此4500元指的是什么。我们家房屋是有手续的,还请领导解释。谢谢!盼回复 |
回复信息 | 管理员回复: 李女士: 你好! 来信收悉。《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第47-1号令)中的4500元与补偿标准按照3300元/平方米执行,各是一个概念,47-1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4500元,不是补偿标准,是指易地迁建安置,即房屋拆迁后另行选址自行修建房屋,对被拆迁户按安置的人数每人一次性给予4500元的补助费用,如被拆迁户有2个人给予一次性9000元的补助,用于补助被拆迁户新建住房的宅基地调整、基础场平、室内水电设施恢复。 达州市境内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第47-1号令)文件规定执行。具体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当面向你解释政策,签订拆迁协议。 联系人:罗颂 电话:237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