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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 20181001243 提交时间:2017-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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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江*生 |
来信内容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5条所列:其他必要材料是指什么或包括什么材料? |
回复信息 | 管理员回复: 回复人:王磊 联系电话:2180919 网友你好! 首先感谢你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心。你所反映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5条所列:其他必要材料是指什么或包括什么材料?”的问题,现回复如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文件时,罗列了登记申请人在通常情况下应提交的文件,但各个当事人对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和变更情况各不相同,难以一一列举,所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只能规定为“其他必要材料”。 要求登记申请人补充材料也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由于不动产权属登记情况较为复杂,在申请登记时,应按不同的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必要材料”。 简单地说,“其他必要材料”就是核准某一登记事项所需要而登记办法没有直接规定的登记文件。 再次感谢你的来信?? 达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