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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 20181001627 提交时间:2017-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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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朱*江 |
来信内容 |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达川区赵家镇8村7组村民,我家老房于2006年被大火烧毁,如今想在老家在建房屋,不知道可以建不。 |
回复信息 | 管理员回复: 朱红江同志: 你好! 来信收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因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宅基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并统一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 根据你反映的情况,可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咨询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联系人:罗颂 电话:2370127 市国土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