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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 20181001729 提交时间:2014-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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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向*生 |
来信内容 | 你好 请问一下铁路职工修建的经济适用房(西外罗浮阳光旁)没有土地证但是说的有产权证 这种房屋能否出让买卖过户。谢谢 |
回复信息 | 管理员回复: 向先生: 现就你咨询经济适用住房办证转让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达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达州市政府令第3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且住满5年后,若经济状况改善,购买了其他商品房,可将经济适用房以原购房价退售给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交易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照规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后,可以申请办理该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该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转让,住满5年后,若经济状况改善,购买了其他商品房,可将经济适用住房以原购房价退售给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交易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