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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20181001129 提交时间:2014-07-10
联系人 s***y
来信内容 我是通川区东岳乡飞进村袁家湾农民,因我家的农田冬水田被修建环城高速公路二期占用了,是我家的水稻主产田,村上组长说,被占用的耕地地上附着物,就是青苗的赔偿时属于我个人的,但是土地赔偿款是集体所有的,不属于个人,现在我们村的一部分家庭承包耕地要被征用,还有一部分村民还学要房子拆迁,这样一来有一部分家庭的耕地是没有被征用,而有一部分的家庭的耕地基本被征用的差不多没有了,村上要求土地测量完以后按全村每人9分3来平均分配,这样一来没征用到的家庭就占便宜了,那些耕地征用较多的农民虽然土地征用的多但得到赔偿就太少了,又没有生活安置费,以后的生活都没保障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第28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土地补偿费中,直接补偿给被征地农户的部分不能低于百分之八十,由农户自主安排使用。还有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对土地承包方的权利作了这样的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安置补助的享受主体,主体的权利都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承包经营户的土地一旦被征收,他们在享有土地补偿款同时,还有依法获得安置补助费的权利。任何剥夺他们享受安置补助费权利的做法都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也是不公平的。 请问下我家土地被占用了到底是该赔给我还是该集体所有?
回复信息 管理员回复: sunny同志: 我局收到您反映环城高速公路二期征地补偿的相关事宜,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土地征收补偿分为3部分,即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二、具体分配按照《四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发〉实施办法》第42、44条规定执行。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7月24日 (联系人:桂征雄 联系电话:0818-237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