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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20181001671 提交时间:2017-10-15
联系人 郑*源
来信内容 你好,我的购房全款收据丢了,有发票和收据复印件!请问影响办不动产产权证嘛?
回复信息 管理员回复: 尊敬的市民朋友: 您好! 您的留言收悉,现在回复如下: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此以外,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只是核验买卖双方应交的契税和增值税是否交齐,交易双方是否真实意思的表示,交易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等。不核验是否交齐购房款,那是您与卖方(或开发商)之间的交易约定。 感谢留言! 达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法规科 吴光清 电话:0818-218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