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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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20181001135 提交时间:2015-05-13
联系人 周*国
来信内容 请问1995开建字第40号土地所有权突然转让给个人用于抵偿债务。为何不纠达县国土局。
回复信息 管理员回复: 网友你好:首先感谢你对国土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你所反映的我局于1999年办理的达国土(99)490号土地证是严重错误的并要求予以纠正。经过调查查明我局于1999年办理的达国土(99)490号土地证的合法性已经在《四川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核意见告知书》(川国土资信复核【2005】3号)中做出了明确的答复,该答复认定达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权属变更的相关法律和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合法有效,同时在该信访告知书中也明确该信访事项已终结,复核申请人如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