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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 20211001136 提交时间:2021-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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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曹*梅 |
来信内容 | 2019年5月婚前签订房屋预售合同,2019年6月办理结婚证,2019年7月备案成功,2019年8月银行办理贷款(贷款合同有双方共同签字),请问,以后办理不动产权证时是办理两个人的名字还是一个人的名字?如果是办理两个人的名字需要提供什么些资料呢?如果是办理一个人的名字那如何才 能加上夫妻另外一方的名字呢?请告知》 |
回复信息 | 尊敬的市民朋友: 您好! 来电(信)收悉。首先感谢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注,关于您咨询的办证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及时安排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调查,现回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根据《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共同所有,因此,您可以将婚前财产办理为夫妻共同所有。需要的申请材料有:书面约定、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授权委托书(如果委托,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税费缴纳凭证、不动产权证(大证)。请携带上述材料,由您与配偶及开发商一起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 二、政策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三、处理意见 根据以上规定,请携带上述材料,由您和您的配偶会同开发商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经办科室:达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法规科;经办人员:李雪琳;联系电话:0818-2374327)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