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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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20201001536 提交时间:2020-10-21
联系人 鹰**空
来信内容 局长同志,您好! 请问我市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多少?
回复信息 尊敬的网友: 你好!来信提问“我市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多少”,现回复如下: 自2018年10月22日之后在达州市范围内的土地征用,按照达市府发[2018]22号《关于印发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第三章执行。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予以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第十七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计算:(一)土地补偿费。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二)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前款规定标准减半计算。未破坏耕地耕作层、农业结构调整将耕地调整为园地、坑塘的,按耕地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安置人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征地统一年产值的30倍。”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0月27日 (回复科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回复人:杨希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