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信箱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局长信箱
信件编号 20181001764 提交时间:2017-04-02
联系人 潘*丰
来信内容 局长你好,达州市人民政府合第47-1号的第三十二条的第一句话:"城镇规划区内住房安置按以下标准执行”。是指需要在城镇规划区内安置住房的拆迁户,包含户籍在非规划区内因失地需城镇安置的农民和原本户籍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还是仅指原本户籍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
回复信息 管理员回复: 潘远丰同志: 你好!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城镇规划区内住房安置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实施。这里是指被拆迁的房屋位于城镇规划区内,城镇规划区的划定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安置人员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