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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 20201001407 提交时间:2020-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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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杨*亮 |
来信内容 | 局长:您好!请问一下我家乡的煤矿厂今年关闭了,关于复耕的问题。有相关的文件嘛? |
回复信息 | 杨文亮: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一章第3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要求,关闭煤矿应及时组织复垦工作,并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第2条要求“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关闭煤矿有确定的业主,应由业主单位进行复垦;关闭煤矿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业主的煤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耕保生态修复科 2020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