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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 20201001227 提交时间:2020-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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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张*润 |
来信内容 |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达州市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的扣除标准是什么,有相关文件号吗 |
回复信息 | 张小润同志,您好: 来信收悉。首先感谢您对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的关注,关于您反映的“咨询达州市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的扣除标准及相关文件号”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竞买人报价不低于政府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我市暂无工业用地出让金扣除标准相关文件。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