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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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20191001537 提交时间:2019-09-12
联系人 唐*生
来信内容 请问我市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多少?
回复信息 唐先生: 你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我市于2018年10月出台实施《达州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达市府发(2018)22号),是全市范围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规范性文件,年产值按《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达市府函【2014】216号)执行。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9月19日 联系人:潘洪彦 电话:2383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