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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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20191001446 提交时间:2019-09-09
联系人 家***外
来信内容 请问:四川省自然资源局履行监督职责?履行责任追究了吗? 对比2014年9月达州市国土局《关于举报“徐世清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及建房等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向举报人回复的函》及2019年8月20日《达州市自然资源及规划局“12366”违法线索办理情况告知书》,达州市国土局公然欺上瞒下,愚弄百姓。 一、一个真相,不同的核查结论,谁在撒谎,达州市国土局欺上瞒下,四川省自然资源局领导你们监督了吗? (一)关于徐世清2009年在大石桥上行10米私买集体土地建房出售的问题。 2014年9月达州市国土局《关于举报“徐世清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及建房等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向举报人回复的函》回复“徐世清购买农民承包土地1.0565亩,至今未建房。”“2013年8月11日,徐世清与三户农民及组上签订了《土地退还协议》”。 2019年8月20日《达州市自然资源及规划局“12366”违法线索办理情况告知书》告知“徐世清2009年在文星镇桥头村大石桥上行约10米私买3人集体土地1.0565亩,于2012年动工修建7楼商品房(8个门市),且对外出售。情况属实”。 2012年已动工修建,2014年回复未建房,2013年签订《土地退还协议》,究竟是谁在说谎?谁在包庇?谁在造假?谁在充当保护伞?四川省自然资源局领导你们监督了吗? (二)关于购买郑XX宅基地问题 2014年9月达州市国土局《关于举报“徐世清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及建房等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向举报人回复的函》回复“2009年下半年,徐世清与XXX购买郑xx房屋,。。。至今没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2012年3月动工改建该房屋,现已建成7层主体房屋。。。。综上所述,反映的违法用地基本属实”,“2014年2月14日,文星镇政府已按竹府办(2012)132号文件的要求依法作出了处理。” 2019年8月20日《达州市自然资源及规划局“12366”违法线索办理情况告知书》“。。。另行购买的郑xx的宅基地尚未使用。情况属实” 同一问题,不同的核查结论,购买郑xx宅基地究竟建没建房,处没处理?究竟是谁在说谎?谁在包庇?谁在伪造事实,掩盖真相?谁在充当保护伞?四川省自然资源局领导你们监督了吗? (三)关于徐世清1998年占用集体土地建房出售给文星镇中心中学问题。 2014年9月达州市国土局《关于举报“徐世清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及建房等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向举报人回复的函》回复“经查,徐世清在文星镇桥头村四组原有住房二间。。。。1997年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房,原旧房复耕交社。。。。但徐世清的老房屋至今未拆。综上所述,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 2019年8月20日《达州市自然资源及规划局“12366”违法线索办理情况告知书》告知“(二)。。。。。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徐世清的老房屋至今未拆,做为一个共产党员,村支书,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反映的问题究竟属不属实?究竟是谁在说谎?谁在包庇?谁在伪造事实,掩盖真相?谁在充当保护伞?四川省自然资源局领导你们监督了吗? 二、同一违法行为,适用不同层级法律,选择性执法,以罚代法,以罚代刑。 2019年8月20日《达州市自然资源及规划局“12366”违法线索办理情况告知书》告知“(一)徐世清私买集体土地建房出售。2014年2月14日,文星镇政府已按竹府办(2012)132号文件的要求将该房屋纳入该县“两违”处置办法作出了处理”。 2019年8月20日《达州市自然资源及规划局“12366”违法线索办理情况告知书》告知“(三)徐世清购买供销社附近集体土地建房至今未处理,情况属实。2017年2月13日在我局的督办下,原大竹县国土局已下达《国土资源处罚决定书》(竹国土资发(2017)001号)” 。 同一违发行为一个适用竹府办(2012)132号文件,一个适用《土地管理法》。居然在你们的告知书中同时出现,非法占地建房该适用哪个法律哪条哪款?是谁又在选择性执法?四川省自然资源局领导你们监督了吗? 三、达州市国土局、大竹县国土局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吗? (一)建法建筑仍屹立不倒,你们行政作为了吗? 依据2019年8月20日《达州市自然资源及规划局“12366”违法线索办理情况告知书》告知“(五)。。。。。并于2017年2月已作出了处罚决定,目前该行政处罚的事项已履行完毕。”请问:建法建筑仍屹立不倒,该行政处罚的事项已履行完毕?行政处罚事项履行完毕不包括执行完毕吗? (二)从2013年5月徐世清的违法行为被举报至今,历时六年多时间,你们行政作为了吗?群众满意了吗? 1、在建在售期间,大竹县国土局执法人员不履行制止义务。你们行政作为了吗? 2、在调查过程中共同造假,颠倒黑白,把非法建房说成是旧房改造,同时伪造《退还土地协议》。你们有启动一案双查吗?你们行政作为了吗? 3、四川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要求你们于2017年3月左右向举报人回复,你们于2019年8月向我回复,你们行政作为了吗? 4、对于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违法转让的行为,依据《国土违法查处规程》应查清违法所得,你们查清了吗?你们行政作为了吗? 5、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你们适用不同层级法律处理,你们行政作为了吗?
回复信息 网民朋友: 您好!来信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现已责成市纪委驻局纪检组负责调查,待调查结果出来后再详细回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感谢您的来信,如您仍有相关问题需要反映咨询,可致电2384863详询。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回复科室:法规监察科,回复人:杨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