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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 20181001378 提交时间:2014-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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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黄* |
来信内容 | 我们是河市正街04年洪灾安置户,在08年接房时开发商收取我们的土地收益金是否该收? |
回复信息 | 管理员回复: 收到转来2014年3月31日河市正街黄鹤信访件:业主反映河市正街2004年洪灾安置户,2008年接房时开发商收取土地收益金是否该收。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土地使用权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由土地使用权人缴纳。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