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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 20191001728 提交时间:2019-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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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胡*均 |
来信内容 | 国土局的领导您们好!在我们乡下,八几年注册的一家相关企业,现在已经倒闭多年,厂房破烂不堪,现如今已经成为危险房屋。我与当地政府协商,可以把危险房屋拆除重建。土地是集体建设用地,请问国土局领导,怎么办理集体建设土地流转手续?望回复,谢谢! |
回复信息 | 胡朝均同志: 你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第六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精神,你所反映的事宜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办理转让或出租手续,因你未说明今后用途,无法明确告知。建议你向所在乡镇国土管理人员或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咨询。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5月27日 联系人:潘洪彦 电话:23833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