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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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20191001728 提交时间:2019-01-17
联系人 付*海
来信内容 我是大竹县石桥铺镇新村5组社员,有事想询问一下。1996年因撤乡建镇的需要,我们队(原周河村六组)全部农转非,为了维持村民生活生计的必要,土地统征了一部分,2004年土地确权30年(有确权证),2017年10月,镇政府修建广场征地,大队队长在没有确立社员补偿分配方案的情况下(没执行两公告,一登记),直接与镇政府签订了征地协议,协议内容:土地补偿10年产量(1年产量2040元),安置补助费20年产量,青苗费1年产量的80%。其中注明了可以农转非,买社保。 现在问题来了:1.他们的协议是按达州市47-1号文件签的,但不跟我们队员宣传买社保的问题,直到拖到时间过期,我们才拿得到到队长与镇政府签的协议复印件。2.多次去找队长,镇上领导商量开队员大会确立补偿事宜,他们都说只赔11年产量,安置补助费不得分,还说是多补偿的费用。3.我们去县国土局几次,都说按47-1号的文件来,去农林局问,开始给我们一个文件川办涵(2005)92号文件指明了分配方向,结果队上不干,说什么我们分多了,还是只赔11年产量,又说安置补助费大家分。一直拖到现在都不解决。 我就想问问我们这种情况到底该执行哪个文件?我个人认为,不管47-1或者最新的47-2也好,都是解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安置才适用,那么既然依照了这个文件签订的协议,那么补偿安置是否也应该遵照这个文件执行呢? 我们真心希望国家的各个职能部门都能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回复信息 网友你好: 转来《大竹县石桥铺镇新村5组社员付显海信访事项》收悉。我局对反映的信访事项高度重视,会同石桥铺镇人民政府立即展开深入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反映事项 2017年10月因石桥铺镇修建广场征地,一是人员未安置,二是土地款分配不合理。 二、调查情况 (一)关于反映修建广场征地安置问题 石桥铺镇因场镇规划于2017年占用新村社区1组、3组(原新村5组)土地修建将军广场。因新村社区是1995年根据(川府函430号)、1996年(川府函392号)文件批准,全部统征统转,所有土地全部转为国有。 付显海家共有3人,付显海(513029196703264938)、妻子汪道芬(513029196810144923)、儿子付辉(513029199005094955现在大竹县观音中学教师),根据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符合参保条件的已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畴,该社于2009年、2010年办理了失地农民社保相关手续。当时付显海妻子汪道芬购买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于2018年11月已经领取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付显海当时自己主动放弃购买失地农民社保。 (二)关于反映修建广场征地土地款分配问题 该项目于2017年10月石桥铺镇人民政府与石桥铺镇新村5组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严格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1号)及《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达市府函〔2014〕21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但是修建将军广场一期占地的土地费已拨付到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上,二期的土地费还没有拨付下去,政府正在筹集资金马上拨付。 至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问题,该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业部门指导征地补偿资金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进行分配。 综上所述,信访人付显海所反映的情况不属实。 大竹县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罗辉武 联系电话:0818-5296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