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2009-2013 All Right Reserved 主办单位: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白塔路243号 邮编:635000
备案号:蜀ICP备10205179号-1 电话:2372054 单位备案编号:5117000211188
信件编号 | 20181001170 提交时间:2018-07-06 |
---|---|
联系人 | 刘*玲 |
来信内容 | 尊敬的局长您好!请问现在土地被征用是怎么赔偿村民的?根据在网上查的有1、土地赔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青苗补助费 请问是否属实? |
回复信息 | 刘佳玲同志: 你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以下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用其他土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5倍计算。 (二)青苗、附着物补偿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补偿标准,按《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47-1号令)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达市府函[2014]216号)执行。 (三)安置补助费。人均耕地在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但每公顷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统一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减半计算。 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