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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 20181001653 提交时间:2017-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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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何*敏 |
来信内容 | 申 请 书 申请事项: 1、请求复印通川区国土局提出的书面答复、他们作出判定的证据、依据和房屋赔偿信息等有关材料。 2、请求公开并复印相关的征地信息、补偿标准和相关文件等资料。 3、请求当面且公开进行行政复议审理。 申请理由:行政复议作为一项准司法行为,应当体现公开、公正、参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申请。 |
回复信息 | 管理员回复: 何以敏等人因对达州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分局在环城路实施拆迁安置补偿时,将位于达州市通川区东岳镇山桥村四组的房屋计算给向守明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我局于2017年11月17日对此案审理结束。根据申请人何以敏的《申请书》的要求,答复如下: 1、申请人要求复印通川国土局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判定的证据、依据和房屋赔偿信息等有关材料及相关的征地信息、补偿标准,法规监察科已在2017年11月17日电话和短信通知何以敏于2017年11月20日到达州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201办公室领取《达州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通川区分局所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文件。 2、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进行行政复议审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法规监察科在办理此件行政复议案时,因为案件涉及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切身利益,为查清事实,多次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组织调查、核实证据,现已审理终结。故对申请人何以敏要求公开进行行政复议审理的要求不予支持。 答复人:法规监察科 聂小娟 2017年11月17日 |